thumb-01
thumb-02
thumb-03
thumb-04
thumb-05
thumb-06
thumb-07
thumb-08
thumb-09
thumb-10
 學會章程

台灣健康評估暨促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健康評估暨促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Health Evaluation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THEP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研究健康檢查相關之預防醫學課題,推動建立國內完整的健檢制度,提昇健康檢查之服務品質及水準,促進國人健康,並加強國際健康檢查資訊之交流。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內外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相關資訊之連繫與交流。

二、配合主管機關建立我國健檢機構之設置標準及評鑑制度。

三、推動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相關之研究。

四、舉辦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相關的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五、發行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相關刊物。

六、辦理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相關的教育訓練。

七、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相關研究及業務。

八、其他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相關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從事和健康檢查相關之醫療、醫事之專業人士(具專業證照或畢業證書者)及公衛、行政、資訊、研究等與預防醫學有關的大專以上(含學生)人員或從事健檢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經驗者經本會個人會員二位推薦均得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足十年以上常年會費則為本會永久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國內外衛生機關立案之醫療機構均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由該醫療機構指定代表人。代表人至多為三位。凡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年以上常年會費則為本會永久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員及團體均得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團體贊助會員得指定一人為代表人。贊助會員限當屆有效。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 個人會員

  1. 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
  2. 可出席本會所主辦、合辦、協辦之大會、研討會等。
  3. 推薦新會員。
  4. 可投稿及收到本會所發行之刊物。

二、 團體會員

  1. 團體會員之代表人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指定代表人為一權。
  2. 可出席本會所主辦、合辦、協辦之大會、研討會等。
  3. 可投稿及收到本會所發行之刊物。

三、 贊助會員

  1. 可優先參與本會所主辦、合辦、協辦之展示會並得享受優待。
  2. 可優先刊載廣告於本會所發行之刊物上。
  3. 可收到本會所發行的刊物。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二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絕解散之。

第廿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個人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仟元以上,團體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當年度免收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台內社字第0940038395號函准予備查。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六年二月十八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內團字第1060022283號函准予備查。

 

 

 

 

 

本網站版權屬 台灣健康評估暨促進學會所有